離婚后未與子女生活方對子女的侵權責任賠償 案例介紹:我與妻子在幾年前因夫妻感情不和就協議離婚了,當時我們有一個兒子,協議由妻子撫養,前不久,我們的兒子在外面玩耍
離婚后未與子女生活方對子女的侵權責任賠償
案例介紹:我與妻子在幾年前因夫妻感情不和就協議離婚了,當時我們有一個兒子,協議由妻子撫養,前不久,我們的兒子在外面玩耍時不慎將鄰居女兒的眼睛弄傷了,后經治療共花去醫藥費一萬五千元。現妻子和鄰居都要求我承擔賠償責任,請問這筆醫藥費我有義務支付嗎?我該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從法律規定可以得到你與小孩之間的父子關系不因離婚而解除,同時你應當承擔你兒子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對于你所提出的問題,婚姻法并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我國人身侵權賠償的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離婚后,與夫妻一方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造成第三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與該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因此,由于你是你兒子的法定監護人,應當承當監護責任;所以鄰居有權向你主張權利,要求你進行賠償。但你依法可以向前妻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