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訴訟的規定 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離婚損害賠償訴訟的規定
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對于一般的離婚訴訟,法院把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與否的唯一標準。對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法院一般從婚姻結合基礎、婚后感情狀況、離婚的直接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進行綜合分析。但是對于因上述情形導致離婚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而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的則應具備下列要件:
1、配偶一方實施了侵權行為,即導致婚姻破裂的過錯行為
2、配偶一方主觀上有過錯(故意)
3、必須存在損害結果,這種損害結果是配偶一方重婚、與他人同居或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城員而使對方人身、財產或精神受到損害
4、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5、造成婚姻關系破裂的結果。沒有離婚的前提條件,受害方配偶不得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6、配偶一方之侵害行為與婚姻關系破裂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7、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配偶主觀上必須無過錯。所謂無過錯,是指請求權人在指定對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等過錯行為時,本人不得也有相同的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