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案件受害人不能獲得物質賠償 強奸案件受害人,在案件中遭受心理和生理兩方面的傷害,但是,卻得不到什么賠償,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根據最高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強奸案件受害人不能獲得物質賠償
強奸案件受害人,在案件中遭受心理和生理兩方面的傷害,但是,卻得不到什么賠償,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根據最高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對于被還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及,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中規定:刑事案件審理結束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上面兩個司法解釋,強奸案件受害人就不能針對精神損害方面得到賠償。
在生理方面也不能得到賠償,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是,具體到強奸案件中,強奸案件的受害人一般最重要的傷害是精神上的,而身體上都沒有明顯的傷害(如果受傷治療所花費用可以向被告人主張),這樣,也就得不到什么賠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