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下未婚子后女方索要精神賠償,一審法院判決男方支付2萬精神損失費,男方不服提起上訴。昨日,南都記者從中山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二審法院認為兩人不是合法夫妻,女
摘要:生下未婚子后女方索要精神賠償,一審法院判決男方支付2萬精神損失費,男方不服提起上訴。昨日,南都記者從中山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二審法院認為兩人不是合法夫妻,女方無權依據《婚姻法》索要精神賠償,遂糾正一審判決。
南都訊 記者呂婧 通訊員朱滔 李志金 生下未婚子后女方索要精神賠償,一審法院判決男方支付2萬精神損失費,男方不服提起上訴。昨日,南都記者從中山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二審法院認為兩人不是合法夫妻,女方無權依據《婚姻法》索要精神賠償,遂糾正一審判決。
雙方相差18歲未婚生子
42歲的劉徐是廣西人,在中山小欖鎮開了一間模具加工服務部。劉徐在老家與前妻離婚,前妻生育的兩個女兒由他撫養。2008年5月,劉徐在小欖某足浴城認識了24歲的阿蓉,雙方交往后開始戀愛。不久阿蓉懷孕了,起初她提出要做人流,但劉徐不同意,兩人隨后開始同居生活。
去年6月份,阿蓉順利生下一個男孩,為了照顧兒子她還辭去了工作。孩子出生后,劉徐對母子的態度冷淡下來,阿蓉四處打聽了解到,劉徐和其他異性有染,但劉徐堅決否認,雙方為此多次爭吵。阿蓉認為她和劉徐緣分已盡,兩人不可能結婚,于是把劉徐告上法院,要求獲得兒子的撫養權,并要求劉徐支付撫養費、精神賠償費。
終審糾正一審判決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認為劉徐隱瞞自己的婚史,誘使阿蓉與其同居,負有主要過錯;未婚生子給阿蓉造成一定的精神壓力,酌情判令劉徐一次性支付阿蓉精神損失費2萬元。另外,法院還判決兒子歸阿蓉撫養,劉徐從今年1月起,每月支付800元撫養費。
一審宣判后,劉徐不服,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劉徐提出,阿蓉現在沒有工作,喪失經濟來源,無力撫養小孩;自己和阿蓉是自由戀愛,也沒有隱瞞婚史,所以拒絕支付精神賠償損失。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相關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現在孩子尚處于哺乳期,應該交由母親阿蓉撫養。對于精神賠償問題,二審法院認為,劉徐與阿蓉沒有形成合法婚姻,不能適用《婚姻法》關于損害賠償的規定,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此對這項訴求不予支持,糾正一審判決。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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