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原告李某與被告杜某經過自由戀愛,于1996年4月登記結婚。二人均為再婚。1996年12月,婚后育有一子小明。2004年6月,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自愿聲明及承諾》,“李 一、案情
原告李某與被告杜某經過自由戀愛,于1996年4月登記結婚。二人均為再婚。1996年12月,婚后育有一子小明。2004年6月,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自愿聲明及承諾》,“李某承諾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決不做任何對不起妻子的事情。如果本人做不到,雙方即應自愿離婚。離婚時,本人自愿另行支付杜某精神損害費30萬元”。
2006年12月,李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后撤訴。2008年初,李某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在訴訟中,被告稱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是因為原告有了外遇,因此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50萬元。經被告申請,法院向公安機關調取了原告李某涉嫌嫖娼的卷宗材料,原告承認其在第一次起訴離婚后發生過“一夜情”。
二、分歧
該案在審理中,對被告杜某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如何處理,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杜某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數額過高,法院應不予支持;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李某的行為違背了夫妻相互忠實的法定義務,對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后果存在明顯過錯,被告杜某的請求有法可依,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三、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正式明確了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所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指配偶一方對另一方實施了侵害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造成無過錯方精神痛苦和內心創傷,過錯一方應承擔具有撫慰性質的賠償。構成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要件有四個:(一)實施了法定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是指《婚姻法》規定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四種違法行為;(二)造成了損害事實。即因配偶一方實施了違法行為而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因此受到精神損害;(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成立因果關系。一般只需確認因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導致離婚,即可認定因果關系成立;(四)主觀上有過錯。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以配偶一方有故意過錯為主觀要件,即配偶一方故意實施了法定違法行為。
結合本案,原告李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第三者劉某進行不正當交往,并與之發生了“一夜情”,可以認定原告違背了《婚姻法》規定的夫妻相互忠實的義務,對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后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且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因此,被告杜某提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法院依法應予支持。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考慮六種因素:(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但在具體案件中,一般需要法官結合具體案情綜合認定。在本案中,原告李某在《自愿聲明及承諾》中承諾,離婚時自愿支付杜某精神損害費30萬元。該條款是當事人之間就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自愿作出的約定,并無違法及不當之處,因此可以作為認定原告承擔賠償數額的參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