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幸福不幸福,不單單是結婚的兩個人的事,它還會涉及到孩子,涉及到老人。如今感情出軌并不像人們想象的那樣,是刻意為之。超過九成的婚外情有以下共同特征:第一,夫妻兩人本無重大感情裂痕;第二,第三者是出軌一方的朋友或同事;第三,感情發生得非常不經意,但中途抽身非常困難。
王先生與陳小姐2000年結婚,結婚時,男方沒有房子就與女方一起住在公婆家。婚后生有一個兒子主要由公婆負責照料。男方為了給自己也給家庭一個有質量的生活,只身前往尼日利亞打工,將在國外掙回來的美元寄給老婆存起來,幾年下來,王先生存了300萬元,在廣州房地產市場下跌的時候以400萬元價格購買了一套復式二手房,合同是王先生和陳小姐共同與賣家簽訂的,當時這套房的房產證開發商還沒有出來,房屋也還無法交接,王先生只好先付給賣家300萬元,余下100萬元待房產證過戶時支付。這個家庭在外人看來實在是美滿幸福的,這對夫妻也是令人羨慕的神仙伴侶。
然而,天有不測風云,人有禍福旦夕,不知是何原因,陳小姐鬼使神差地搞起了婚外戀,婚外戀的對象居然比自己小五歲。王先生知道后,猶如晴天霹靂,整個人被徹底地擊垮了,想到自己在國外這么多年打拼,尤其在非洲華人經常被搶、被殺,自己簡直就是在冒著生命危險為這個家默默奉獻著,換來的卻是如此妻子的背叛。王先生對原本幸福的婚姻徹底絕望了,堅持要求離婚,但是陳小姐卻堅持不肯離婚。
對于婚外情,只是離婚原因的道德審判,雖然有外遇的一方是婚姻破裂的過錯方,但是法律并不因為有外遇在財產分割時就少分或者不分。法律只是規定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而且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伍萬元。也就是說,婚外情在離婚時并不影響當事人的財產分割。對于王先生來說,自己含辛茹苦掙回來的錢,難道要分一半給背叛自己的人,這在感情上和邏輯上怎么也難以接受。
王先生從陳小姐的手機和電腦里調出了妻子搞婚外情的大量照片和視頻資料,作為導致離婚的重要證據,證明女方有重大過錯,求得法院支持離婚。然后,王先生通知房地產中介公司放盤銷售他之前購買的二手房。最棘手的是二手房出售問題:1、陳小姐在合同上有簽名,新買家是否要陳到場簽名?2、賣家與新買家能否成功簽約,并到房管局成功過戶?3、交易過程中必須新買家一次性付清房款,一部分付給王先生,另一部分要付給原賣家,這條路是否走得通?上帝總是眷顧那些受到傷害而又應當保護的人,王先生順利地完成了二手房的再交易過程,王先生在本次交易中除了收回300萬本金,還賺了300萬元。
離婚開庭時,女方雖然提出有購買一套二手房事實,但是無法向法庭舉證,也無法舉證證明男方出售了他們購買的二手房的事實,結果法庭判決:1、準予離婚;2、孩子歸男方撫養;3、駁回女方要求分割房產的請求。
律師說法: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 ,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在離婚訴訟中,如要求一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就需要主張方提交充足的證據來支持其對對方的指控,離婚損害賠償的證據主要包括:
1、過錯行為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
2、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
3、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其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4、有關機構如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有關機關出具的傷情鑒定書。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罪、遺棄罪或其他關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
6、左右鄰居的證詞。
7、能證明一方有過錯事實或行為的照片。
8、司法行政、執法機關的相關記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