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繼承人如果是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那么不論殺人行為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完全喪失了繼承權;
二、 如果是為了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那么也是不論行為是既遂還是未遂,只要是為繼承財產而實施了故意殺害其他繼承人行為的,其也喪失了繼承權;
三、 對于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的情節是否嚴重,應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多方面綜合認定;如果被認定對被繼承人虐待情節嚴重的,則不論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都將喪失繼承權;如果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當事后經教育確有悔改表現,并且得到被繼承、被遺棄人的諒解、寬恕,則可以不喪失繼承權;
四、 如果繼承人篡改、偽造或者銷毀遺囑的,或者是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從而造成其生活困難,情節嚴重的,其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