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首例家庭施暴案,經慈溪市法院審理,于11月12日作出一審判決,雙方離婚,同時認定徐力毆打馬筠的行為已構成家庭暴力,馬筠要求賠償精神損害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具體賠償數額結合本案實際酌定為2萬元。據悉,這是今年7月31日全國婦聯、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等七家單位《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出臺后,浙江省做出的首個判例。
1998年,原告馬筠經人介紹與大自己8歲的徐力結婚。婚后,徐力經常對馬筠實施家庭暴力。2007年7月3日,徐力又因瑣事在家中無辜毆打馬筠,馬筠不堪忍受于同月16日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收到訴狀后的徐力,再次對馬筠實施暴力,在馬筠報110后才得以制止。次日,慈溪市公安局滸山中心派出所對徐力的上述行為給予警告處罰。2008年1月1日起雙方開始分居。8月5日,馬筠再次起訴要求與徐力離婚,同時要求因徐力實施家庭暴力,賠償自己精神損害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