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婦女財產繼承權的現狀
在舊中國,家庭財產只能由家庭中男性成員占有和繼承,寡婦再嫁不得帶走財產,出嫁的女兒也不能繼承父母的遺產。解放以后,中國婦女與男子一樣獲得了家庭財產的所有權和繼承權。現在的大多數家庭,夫妻同是家庭財產的所有者,平等地支配和使用家庭財產,夫妻互相繼承遺產和子女平等繼承父母遺產等權利得到切實的保障;但是,目前無論在我國的城市或農村,還是在邊遠山區或少數民族中仍時有侵犯婦女財產繼承權的案例發生。
1、中國城市中侵犯婦女財產繼承權的具體案例
——廈門的吳女士的父親在香港因意外過世,給四個子女留下一處房產,但沒有立下遺囑。后來她的大哥將房產證上父親的名字換成了自己。吳女士結婚后,該房一直由大哥及父親抱養的兩個哥哥居住。1993年,該處房產被拆遷,三個哥哥都得到了安置房,惟獨吳女士沒有得到任何補償。哥哥的理由是:“女兒沒有繼承權。”吳女士感到委屈:“不是說男女平等的嗎,為什么這樣對待我?”(據2002年3月11日廈門日報)
2、中國農村和邊遠山區婦女財產繼承權的具體案例
——河南省濮陽市婦聯發表的調查報告中說:“他們在濮陽五縣一區選取了6個村,專門開展了一次農村婦女財產權益被侵害的情況調查。調查后發現,6個村中都存在農村婦女財產被侵害的情況,其中尤為突出的是財產繼承難和責任田、宅基田得不到落實問題。“‘嫁出去的閏女,潑出去的水’,女子出嫁后,對父母遺產不應該有繼承權。”抽查表明,許多農村婦女對這種觀點予以默認,在財產繼承問題上選擇了自動放棄。即使僅有8%的婦女要求依法繼承,也難以抵制家族中人的反對。如村民管某是獨生女,出嫁后,她盡已所能照料父母,其母去世后,她把自己大女兒的戶口遷到娘家,與父親共同生活,以照顧老人。但是父親去世后,家族一致反對她繼承遺產,其堂侄還在原屬于她的宅基地上翻蓋新屋。
——海南省文昌縣的譚小姐訴說:她父親前些年去世后,母親沒有多久也帶著妹妹改嫁了。父親留下了兩個鋪面,兩棟房子和一些責任田。但村子里的人說,她要年滿十八歲才能繼承。當時這些房產便由其胞叔管理。
2001年,譚小姐終于年滿18歲了,決定提出繼承房產。但胞叔告訴她,按照當地的風俗,女人是潑出去的水,是沒有繼承權的,其父親的遺產只能交由他來處理。(據2001年4月17日海南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