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不論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都有同等的繼承權。我國《婚姻法》也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所以,非婚生子女也是生父母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其不僅有繼承其生母的遺產,并且也有權繼承其生父的遺產,不論其生父是否認領該非婚生子女。因此,親生子女,不論是男是女,不論是隨母姓,還是隨父姓或姓其它姓,不論是否與父母共同生活,不論是否已結婚,不論婚后女到男家落戶還是男到女家落戶,不論是在生父母生前確認親子女關系還是死后才確認親子女關系,均是法定的繼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養子女是指因收養關系依法成立而與養父母形成的法律擬制血親關系的子女。
我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關系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我國《收養法》第23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養父母子女之間的擬制血親關系,隨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成立,同時,被收養的子女與其親生父母間的關系解除。收養關系一經成立,養子女便取得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當然就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但由于其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已解除,在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沒有恢復前,養子女無權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另外,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的年齡相差懸殊時,盡管雙方往往以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相稱,但實際上雙方之間仍屬于養父母養子女的關系,所以在發生繼承時,應當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進行繼承。
繼子女與繼父母時子女因其父親或母親再婚時與父或母的配偶之間形成的親屬關系。
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一種姻親關系。繼子女與繼父母并不必然形成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是否享有法定繼承權要取決于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有無扶養關系。沒有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彼此不具有法定繼承權。存在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在法律上已形成擬制血親關系,相互間互為法定繼承人。我國《婚姻法》第27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和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規定:“繼父、繼母與繼子女間,已形成扶養關系的,互有繼承權。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后,仍有繼承生父母遺產的權利。”可見,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有雙重繼承權,既有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產,也有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在我們現實生活中,還存在一種“干親關系”。即沒有親屬關系的人通過結拜而形成的類似父母之間的一種關系,長輩稱為“義父”(“干爹”)、“義母”(“干媽”),晚輩稱為“義子”(“干兒”)、“義女”(“干女”),這是一種民間習俗。由于義子、義女與義父、義母之間沒有血緣關系,法律上不承認他們之間的所謂父母子女關系,所以,他們之間并沒有法定繼承權,不能相互繼承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