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名為《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遺產?99.99%的人都想不到!》的帖子在朋友圈里火了。文中列舉了獨生子女在繼承父母遺產過程中,法院、公證處兩頭受堵的困境。一石激起千層浪,獨生子女繼承問題引起各界關注。
在實踐中,獨生子女繼承真的存在障礙嗎?將于3月1日起施行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是否能解決這個難題?學者、律師、公證員等法律界人士對此話題進行了探討。
現實難點 獨生子女繼承只有兩個選項
《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遺產?99.99%的人都想不到!》一文中指出,在我國,遺產繼承有兩種方式:一是通過公證,另一種是通過訴訟來繼承。然而,這兩種方式均存在問題。
公證處在辦理繼承公證時要求繼承人出示各種證明文件,有些證明文件繼承人難以提供,從而無法通過公證的方式辦理。而走訴訟程序,訴訟必須有明確的其他繼承人作為被告,獨生子女在父母雙亡的情況下無人可告,導致無法辦理遺產繼承。
對此,北京天馳洪范律師事務所段鳳麗律師表示,由于公證機構財產調查權的限制,通過公證方式進行財產證明確有難度。而在包括獨生子女繼承在內的單獨繼承人訴訟繼承時,也確會遭遇法律空白。
“我們代理過作為唯一繼承人的獨生子女法定繼承案,為了訴訟需要,不得不將與其父親離異多年的母親訴至法院,僅是為了滿足繼承訴訟的需要。”段鳳麗說,無論是將來的繼承法修改還是目前不動產登記條例的實施,都不應忽視該問題的存在。
該文原作者、北京市中X律師事務所、中華遺囑庫管委會主任陳X律師認為,公證處收費貴、辦理公證難是獨生子女繼承難的一個重要原因。
“司法部、建設部頒發的《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是公證處的尚方寶劍、房管局的推諉依據。”陳X表示,《聯合通知》把公證的高額消費強加在老百姓身上,是公證收費貴的依據。
如工商等部門介入 審核效率難保證
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公證員馮愛芳表示,“有數據顯示,90%的繼承案件是在公證機構處理的,僅有10%的極端疑難復雜的才會上升到法律訴訟。”
北京市長安公證處業務五部主任武軍介紹說,“辦理公證繼承的過程,沒有大家想象的那么難。從受理到辦理完成大概是15天左右。”
馮愛芳認為,涉及到財產繼承問題,公證具有天然非訟基因。同時,她對未來不動產登記部門可能會自行審查的發展趨勢表示擔憂:如果全部遺產保管機構均需要自行審查,那金融機構、工商部門、車輛管理部門、虛擬財產等新興財產管理部門,是否可能隨時成為被告?如果死者在全國各地遺留多處不動產,那如何保證審查、調查的效率?一旦發現審查錯誤,又該如何尋找賠償?
改革建議 立法規定非訟繼承程序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X認為,立法更應該細致地規定方便繼承人的、可操作的非訟繼承程序,讓遺產不僅順利地得以繼承,實現亡者心愿,同時,維護家庭和睦。“構建行政登記、公證、司法之間相互合作、相互補充的途徑,保障民眾實現不動產繼承權尤為重要。”
那么,不動產登記部門應不應該履行審查職責?趙X表示,通常,不動產的繼承人會持被繼承人的房產證去不動產登記部門咨詢如何辦理繼承,而迄今為止,不論申請人情況如何,遺產多少,不動產繼承的辦理都會推給公證和司法。趙X分析原因:“或許是不動產登記部門沒有專業審查人員,或許是避免風險。”
不動產繼承變更登記應由不動產登記部門審查。即將于3月1日起實施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這一點,并明確其立法目的之一是“規范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不動產登記部門應履責
趙X表示,對于家庭關系很簡單、事實也比較清楚、也沒有債務、家庭也沒有糾紛的案件,在審理之后,不動產登記部門應該盡快地履行職責。
如果比較復雜,甚至是遺產很多,包括不動產和其他類型的財產,可以集中辦理繼承權公證。
對于行政也沒法實現繼承權、公證也沒法給予公證的,那么最后司法應該給予救濟。趙X建議,最高人民法院要對繼承法的司法解釋作出相應規定,關注這種情況下的繼承權實現的困難之處。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顧問李永一建議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增加一個特別條款,就是獨生子女繼承登記上直接應該由特別條款來約定行政機關自己來辦理,自己審查,自己去處理,而不是導向公證這一塊。
公證應由法定改為自愿
“當事人要自負其責,不要把責任都推給行政部門和公證部門”,陳X認為,公證是有必要的,但是應該自愿。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陳X說,《聯合通知》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范疇,且與《物權法》、《繼承法》、《房屋登記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不能成為房屋登記主管部門不履行房屋登記法定職責的依據。
因此,他建議立即停止執行《聯合通知》,落實《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中的規定。“也就是說,當事人不必提交除此以外的材料,包括繼承權公證書,這是依憲治國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