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申辦繼承權公證的當事人,首先應弄清楚繼承和繼承權的含義、特征以及繼承的形式、范圍等問題,這對以后處理有關繼承問題有所幫助。
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證明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財產(chǎn)享有繼承權的一種法律行為。申辦繼承權公證有很多好處,它有利于保護公民個人財產(chǎn)購所有權、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財產(chǎn)糾紛的發(fā)生,維護社會和家庭的安定團結,對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都具有重要助作用。
當事人申辦繼承權公證時,應向戶籍所在地或主要遺產(chǎn)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如果涉及到不動產(chǎn)的繼承;則應到不動產(chǎn)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辦。申請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二)申請繼承的遺產(chǎn)的產(chǎn)權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明、銀行存折等。
(三)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該證明應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醫(yī)院或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如果繼承人已死亡,也應出具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四)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和有無依靠被繼承人生活的人的證明。如繼承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社會關系證明等。
(五)繼承人如果委托親友或機構代理申請公證時,就應向公證處出具委托書。委托書一般應經(jīng)公證處公證;來自國外的委托書還必須經(jīng)所在國公證人公證和我國駐該國領事館認證。
公證處受理了當事人的申請后,需向當事人詢問有關繼承的具體情況,查明如下幾個問題:
(一)被繼承人的姓名(包括別名)、性別、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地點及時間等。
(二)遺產(chǎn)的種類、范圍、數(shù)量等。
(三)遺產(chǎn)是屬夫妻共有財產(chǎn),或是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chǎn)等。
(四)被繼承人生前的親屬關系;包括被繼承入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情況,以及是否有依靠被繼承人生活的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五)法定繼承人中有無已死亡的。如果有死亡的,還應查明該法定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的情況。
(六)被繼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遺囑。
(七)被繼承人生前是否有債權、債務。(八)繼承人中是否有放棄繼承權的情況。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應是書面的。
公證處經(jīng)過審查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詢問當事人、外出調查訪問之后,如果認為符合規(guī)定的,即可出具繼承權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