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怎么證明房子是我婚前財產??
在線律師您們好;我想請問幾個問題,我現在在農村有一幢房子,房產證還沒做,(村里統一會做的),我想把父母及自己的名字都寫上,這樣的話以后父母不在了我需要辦理什么樣的手續才能過戶還是不用過戶??另外我妹妹也有一幢房子,同樣寫父母及妹妹的名字。因為父母的東西子女都有繼承權,要怎樣做才能以后沒紛爭。還有我快結婚了,婚前的房子,但是房產證可能結婚后才會做好,這樣的話需要怎么證明房子是我婚前財產??呵呵,請多指點,多謝!
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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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法規: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