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趙新旺與妻張梅珍于2002年5月10日訴訟離婚,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調解離婚協議。兒子趙全民隨趙新旺生活,張梅珍每月支付兒子生活費400元,夫妻共同財產銀行存款20萬元歸張梅珍所有,價值50萬元的房產歸趙新旺所有,40萬元的股票,其中25萬元歸張梅珍、15萬元歸趙新旺。
2002年5月12日趙新旺不幸因車禍身亡,獲醫療費、喪葬費、兒子撫養費、精神撫慰金等賠償共計5萬2千元。
辦完趙新旺喪事后,趙新旺的父親趙成與母親劉慶麗與張梅珍就趙新旺的遺產50萬元的房產、15萬元有股票、5萬2千元的賠償費的繼承權問題發生糾紛,經調解無效,2002年6月15日張梅珍將趙成、劉慶麗告上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維護其合法繼承權。
審理:
原告張梅珍在訴訟中稱,其與丈夫確實在2002年5月10日訴訟離婚,后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調解離婚協議,但在趙新旺死亡時調解離婚協議沒有送達,調解離婚協議還未生效,我們還是合法夫妻,我有權繼承丈夫趙新旺的遺產。
趙成、劉慶麗辯稱,張梅珍與趙新旺在法院的調解下已達成離婚調解協議,夫妻關系已合法解除,雙方已無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張梅珍無權繼承趙新旺的遺產。
判決:
一、張梅珍與趙新旺仍是合法夫妻;
二、張梅珍享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權利;
三、死亡補償費不是遺產,不屬遺產繼承范圍。
評析:
一、張梅珍與趙新旺仍是合法夫妻。
張梅珍與趙新旺是否是法律意義上的合法夫妻,是本案訴爭的關鍵,張梅珍出示了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證明其是經法定程序登記結婚的合法夫妻,二人雖然在2002年5月10日訴訟離婚,經法院調解后,對子女的撫養及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達成調解離婚協議,調解離婚協議的法定程序已進行完畢,但離婚調解協議是否生效是合法夫妻關系是否解除的關鍵。離婚調解協議生效,即意味著趙新旺與張梅珍解除了夫妻關系;沒有生效,則意味著趙新旺與張梅珍雖然達成了離婚調解協議,但仍然還是合法的夫妻關系,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并未解除。
離婚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的產生,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的結果。調解書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公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很顯然,調解書的制作和生效,必須符合法定的內容和程序,趙新旺與張梅珍的離婚調解協議在送達簽收之前趙新旺已死亡,趙新旺的死亡意味著離婚調解協議已無人簽收,即離婚調解協議已失去了產生法律效力的唯一條件,不能生效。因此,趙新旺與張梅珍的合法夫妻關系仍然存續,張梅珍仍然是趙新旺的合法妻子,趙新旺的死亡致與張梅珍之間的夫妻關系的自然解除,并不影響張梅珍應享有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