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外嫁女兒要求分得父母撤村費的遺產,卻遭到了兄弟的反對。今天,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依照繼承法關于繼承權男女平等,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的規定,作出陳老太繼承父母撤村費遺產5.8萬余元的一審判決。
年已八旬的陳老太早年外嫁他村,但不忘父母養育之恩,經常探望關心。光陰荏苒,父母于上世紀90年代相繼過世。而此時稍晚些,陳家所在的生產隊、村建制撤銷,并分得了一定的撤隊、撤村費。這些錢款現由集體保管。為了合理地分配這筆錢款,陳老太認為作為五子女之一的她應得到父母的遺產的五分之一。但遭到了兄弟們的反對。陳老太訴稱,父母所在村撤銷,包括已故的一位兄弟的份額,父母應得撤隊撤村費30萬余元,這些均為父母的遺產。故起訴要求分割上述遺產,由自己繼承五分之一。
兄弟辯稱,姐姐陳老太大約于1951年出嫁,之后父母的生老病死一切費用都由兄弟四人負擔,她并未負擔,因此不應分得父母遺產。故遺產應由兄弟四人分配,并根據自愿原則決定是否給予陳老太份額。
經查明,其父母生前在經濟上與子女基本相互獨立。1993年后,父親入往敬老院直至過世,入往敬老院的費用除老人的積蓄及退休收入外,余下的均有兄弟四人分擔。而父母生前病重住院未能報銷部分費用及父母過世后辦理喪事費用亦由兄弟四人分擔。但陳老太在父母生前,經常探望父母,為父母料理家務、管理經濟收入等許多事情。近年,姐弟五人還為父母及已死的兄弟購買了墓地,費用由姐弟五人分擔。
法院認為,一兄弟先于父母死亡,除父母外,無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故其遺產由其父母繼承。五姐弟均為父母子女,為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要求對上述遺產依法進行分割。關于份額問題,《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陳老太雖未與兄弟四人共同分擔父母晚年的住院、辦理喪事等費用,但其亦經常探望父母,為父母料理家務、管理經濟收入等,因此應當認定陳老太亦履行了對父母的扶養幫助義務。綜合本案事實,五姐弟繼承父母遺產的份額原則上應當均等。但考慮到四兄弟經濟支出等因素,故對于各自應分得的遺產數額酌情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