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況下,孫子女、外孫子女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遺產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也就是說,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都還存在的情況下,孫子女、外孫子女是沒有資格繼承他們的遺產的。
但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先于自己死亡的,則該份遺產可以由該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來繼承。這在法律上被稱作代位繼承,意思是他們可以代替自己的父母來繼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遺產。此外,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但是必須要注意,代位繼承只能存在于法定繼承的情下,如果被繼承人立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代位繼承完全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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