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各國的繼承制度大多分為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是指被繼承人以遺囑的方式分配財產;法定繼承是指按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進行的繼承。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且遺囑合法有效,須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或者遺囑無效的,實行法定繼承。
我國大陸地區的法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香港地區的法律規定,立遺囑人必須已成年,即年滿21周歲,同時立遺囑人必須頭腦健全,清楚自己的財產及負擔,記憶力無重大缺陷,理解力也無重大缺憾。澳門地區的法律規定,所有未被法律規定為無能力立遺囑之人,均可訂立遺囑,并規定親權未解除之未成年人及因精神失常而導致禁治產之人無立遺囑之能力。
我國大陸地區的法律規定了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以及在危急情況下的口頭遺囑等形式。香港地區的法律規定遺囑必須以書面方式為主,主要形式為自書遺囑,并對遺囑書寫、署名、見證等做了具體規定,原則上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在香港不具有法律效力。
同居關系是否有繼承權
現實生活中,尤其是在富豪家族,在配偶之外有同居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情況依然存在,同居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人是否享有財產繼承權呢?
我國大陸地區法律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相比較大陸地區,香港地區將外祖父母排除到了法定繼承人之外,但增加了伯、叔、姑、舅、姨、甥、侄;澳門地區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更廣,除大陸地區法律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外,還包括兄弟姐妹的卑親屬,有事實婚姻關系的人等。
現代各國法律大都以子女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澳門民法典》規定,法律不再區分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不論受孕或出生之事實在何種情況下發生,法律賦予各人因親子關系而生之權利及義務均屬相同”; 香港地區的法律規定,1993年6月19日或以后去世人士的非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
什么是“特留份制度”
法定繼承人并非一定能繼承財產,繼承順序是關鍵要素。我國大陸地區的法律規定,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時還規定,喪偶的兒媳或女婿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香港法律沒有規定繼承順序,而是依繼承人與無遺囑死亡人之間的婚姻、血親的遠近、經濟和生活上的依附程度,來確定繼承遺產的順序。
我國大陸地區曾有過一起某富豪在遺囑中將財產全部留給情人和與情人所生子女而引發的訴訟,這涉及繼承制度中的“特留份制度”。特留份制度的產生源于對遺囑自由的限制。當今世界各國不僅都在立法上對遺囑自由進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而且從法律上規定被繼承人應當給配偶和其他近血親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已經成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立法趨勢。
如《法國民法典》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越多,可自由處分的遺產越少。《意大利民法典》在繼承編詳細規定了享有特留份的繼承人范圍及享有的特留份額等。英美法系國家也在相關司法判例和成文單行條例中規定了特留份制度。《澳門民法典》在第五卷“繼承法”中設專編規定了“特留份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被繼承人在處分遺產時違反了特留份制度,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要回自己應得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