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老人有一處房產,已經在遺囑中將此房產留給自己的其中一個子女,并且將遺囑進行了公證,現在想問,如果老人過世后子女拿著此遺囑及其他證件到房屋管理部門,能否辦理房屋繼承過戶手續,是否仍需要辦理其他合法繼承人放棄對房產繼承的公證手續?
律師解答:
這個問題存在兩種可能:(1)這位老人的房產是與其配偶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配偶去世以后,房產并沒有由繼承人進行分割。如果是這種情況,老人首先根據《繼承法》第26條的規定對于該房產享有一半的產權,另一半在其配偶沒有留下遺囑的情況下,由老人和其兒女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按照《繼承法》第13條規定的分配原則進行繼承,那么老人對整套房子所辦理的公證遺囑則出現了無權處分而導致無效的部分,如果想使這部分證遺囑不被其他繼承而享有通過行政訴訟等途徑推翻,最終實現,則需要其他因繼承而享有的所有權份額的人表示放棄對自己享有份額的繼承,然后再按照房屋管理部門的具體規定進行更名手續的辦理。(2)如果老人的房產并非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個人享有完全所有權的房產,由有公證遺囑和其他房產管理要求的證件即可辦理房屋繼承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