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產債務的范圍
公民死亡后,所遺留的財產既可能有財產權利,或稱積極財產;也可能有財產義務,或稱消極財產。遺產即為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的統一。遺產債務就是指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即遺產中屬于財產義務或消極財產的那一部分。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用于個人生活和生產需要所欠下的債務,均可形成遺產債務。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遺產債務主要有以下幾類:
(1)被繼承人生前依照稅收法規應當繳納的各種稅款。如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營業稅等。
(2)被繼承人因未履行合同所負的債務。如買賣合同中未支付貨款,借貸合同中未償還本息等。
(3)被繼承人生前因實施侵權行為而對受害方所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債務。如殺人犯被處決后,還應用他的財產清償受害人的親屬所要求的民事損害賠償。
(4)被繼承人生前因實施不當得利而負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生前因是無因管理的的受益人,而對管理人所承擔的補償其必要費用的債務。
(6)其他應當有被繼承人負擔的債務。諸如,個人合伙或合伙企業的債務中,屬于被繼承人應當承擔的部分;夫妻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2、遺產債務怎么償還?
(1)應當首先用遺產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其次優先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各種債務。但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另外,如果繼承人中 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后再按《繼承法》第33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80條的規定清償債 務。
有時,各繼承人已將遺產分割完畢才發現還有未清償債務的,這是應按以下辦法清償:
?、偃缬蟹ǘɡ^承人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
?、诋敺ǘɡ^承人所繼承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③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