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法定應繼份有什么規定?法定應繼份是同一順序繼承人應該繼承的遺產的成數或比率。在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的法定應繼份應該均等,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不均等。一、法定應繼份:法定應繼份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共同繼承人在繼承被繼承人遺產時所應得的遺產的成數或比率。需要確立應繼份的前提是,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繼承人。如果只有一個繼承人,則不發生遺產的分配問題,全部遺產歸其繼承,也就沒有必要確定應繼份。法定應繼份有以下特征:1、法定應繼份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應繼份分為法定應繼份和指定應繼份。指定應繼份是由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的,或由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的第三人確定的。而法定應繼份則是有法律直接規定的。2、法定應繼份是財產權利義務的統一體。應繼份的比例即是享受財產權利的比例,也是承擔財產義務的比例。只要繼承人之間無另外約定,就應按法定應繼份分配死者的權利義務。3、法定應繼份是繼承人接受和放棄繼承的標的。繼承人接受繼承和放棄繼承,其對象都只能是自己的應繼份。4、法定應繼份可以由全體繼承人以協議改變。法定應繼份盡管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但這一規定不具有強制性。如果全體繼承人一致同意改變遺產的分配比例,按照意思自治原則,應當承認其有效。二、我國對法定應繼份的規定:我國《繼承法》第13條對法定繼承人應繼份額的規定比較原則和靈活,主要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遵循權利義務相一致、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相互協商的原則,確立同一順序繼承人之間遺產的分配原則。(一)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應繼份均等原則。適用這一原則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繼承人必須處于同一繼承順序;二是繼承人必須位于應召繼承人的繼承順序上;三是各繼承人的相關條件大致相同,包括勞動能力、對被繼承人所盡的扶助義務等。(二)特殊情況下可不均等分配遺產。我國繼承法在規定相對均等原則的同時,也不排除特殊情況下的不均等:(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而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少分給遺產;(4)經繼承人協商同意,可以不均等分配。此外,對被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遺產。分割遺產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時,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其所在的集體組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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