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女討要房屋繼承權遭三叔阻撓,無奈之下,叔侄二人對簿公堂。1月15日,媒體從蘭州中院獲悉,該案一審宣判,駁回訴請。宣判后,小徐表示不服,提起上訴。
徐某萬在家中排行老二,膝下并無子女,在與其相依為命的老母親去世后,便孤身一人在皋蘭縣西岔鎮生活。2001年1月13日,徐某萬去世,其侄女和其三弟徐某生為了徐某萬生前留下的房屋爭執不下。侄女小徐訴稱:經母親和徐某萬口頭協商,已將她過繼給徐某萬。就在徐某萬去世當天,曾立遺囑將其所有的房屋贈與她,此事有同村的魏某可做證人。同時,她已經對徐某萬盡到了生養死葬的義務,并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因此,請求確認該遺贈扶養協議有效,徐某萬的遺產房屋及宅基地歸她所有使用。徐某生辯稱,爭議房屋是由母親、徐某萬及他共同修建而成,并非徐某萬生前個人財產,其以遺囑的形式處分屬于他人的財產,遺囑無效。且證人魏某已經死亡,遺囑真實性無據可依。請求法院駁回小徐的訴請。
皋蘭縣法院一審認為,小徐提供的代書遺囑是其自己代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遺囑僅有的見證人魏某已經死亡,無法核實其真偽。根據繼承法有關規定,“受贈人應當在知道受贈后2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贈受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贈。”徐某萬已去世十多年,小徐并無證據證明其在合理期間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小徐請求確認其與徐某萬訂立的遺贈扶養協議有效,但其提供的是一份遺囑,不具有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另外,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人,因此,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據此,法院遂作出宣判,駁回小徐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