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經濟社會發展,公民個人財富在增加,人們擁有財產的種類、數量發生了很大變化,可以說種類多、數量大,與過去早已不可同日而語。這些財產中有不動產,如房地產、海域、碼頭等;有動產,如汽車、股票、存款等;還有知識產權,如商標、發明、著作權等,甚至出現了一些在過去無法想象的東西,如網絡虛擬財產等。
俗話說,死亡不可避免。在財產所有人死亡后,其生前所有的財產就成為遺產,根據《繼承法》,遺產應由繼承人繼承。近些年來,通過繼承方式獲得財產,已成為公民依法取得財產的重要渠道。那么,如何正確行使繼承權?
目前,我國沒有制定專門管理和處理公民遺產的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職能部門,公民財產繼承處于“法律空檔期”。實踐中,繼承人要取得遺產,特別是一些記名財產,如不動產、股票、存款等,一般需先到公證部門辦理繼承權公證,然后憑借繼承權公證書到有關部門辦理遺產轉移手續。
所謂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繼承人的申請,依法確認、證明繼承人對死者遺產享有繼承權的證明活動。申辦繼承權公證必須具備公民死亡事實發生、有繼承人、有可繼承的遺產、屬于公證處管轄范圍、繼承人之間無爭議的條件才能辦理。
近些年來,因為社會需求增加,繼承權公證這項傳統業務得到了快速發展。但繼承權公證涉及的內容廣泛,程序復雜,稍有不慎就容易產生糾紛。如果遺漏了繼承人或隱瞞了事實真相,就會埋下隱患,為日后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因此,在辦理公證時,申請人要如實告知相關情況,不能有任何虛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