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臨終之前立下遺囑,將遺產交由父母繼承,妻子不享有繼承權。男子去世后,其父母起訴要求將收回兒子名下房產的全部。2014年11月17日,法院一審判決該男子所立的遺囑部分有效,無權處分妻子合法財產。
蒙某某系蒙某崇、林某貞的兒子,系李某榮丈夫。蒙某某與李某榮于1994年結婚,婚后沒子女。2001年因蒙某某所在單位改制,將位于海口市中山路一處房產劃撥給包括蒙某某在內31名職工共有。
2012年8月,蒙某某立下遺囑稱該產權由父母繼承。蒙某某不久后去世,蒙某某父母隨即把兒媳告上法庭,要求剝奪其繼承權。
蒙某崇、林某貞訴稱,因蒙某某的妻子在蒙某某病重時已與蒙某某分居5年多,且從未去醫院看望過蒙某某,蒙某某在臨終前立下遺囑,屬于蒙某某的遺產由父親、母親繼承,李某榮不享有繼承權。蒙某某自己也表示其病重多少都是由妻子打擊所致。
李某榮則辯稱,本案的關鍵是要查明哪些才是遺產。中山路的房產屬于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不是蒙某某的個人財產,丈夫的遺囑應當是無效的,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所謂分居五年,感情不好,不屬實,不存在分居,還是住在一起。
2014年11月17日,海口市龍華區法院認為蒙某某的遺囑部分有效,但無權處分妻子的合法財產,判決蒙某某父母、妻子各占該處房產的一半。
以案釋法
遺囑處分他人的財產部分無效
就此,本案承審法官庭后認為,在本案中,依照我國物權法與婚姻法的規定,蒙某某享有位于海口市中山路房產1/31的份額,雖該房產份額登記在蒙某某個人名下,但該房產系蒙某某和李某榮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雙方亦沒有其他約定,故房產份額屬于其夫妻共同財產,即蒙某某和李某榮分別享有位于海口市中山路房產各1/62的份額。蒙某某依法享有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的權利,即其對該處房產1/62份額享有處分權。
因此,蒙某某在遺囑中對其名下的涉案財產有處分權的范圍內作出的處分有效,超出部分無效。蒙某某在遺囑中寫明其個人財產全部由父母繼承,故蒙某崇、林某貞對位于海口市中山路房產共同享有1/62的份額,蒙某某名下的另外1/62的份額屬于李某榮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