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及繼承權,我國學界比較流行繼承期待權和繼承既得權的二分法。然而,目前對于是否存在期待權意義上的繼承權,存在爭議。有人認為,期待權和既得權是學理上的概念,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區分。期待權在學理上可被視為一種財產權利去實現,而從法律層面講,如果被繼承人還沒有死亡,繼承人對于財產的繼承也只是一種可能性,若將其視為期待權,未免有點牽強。另一方面,現今立法普遍認為,繼承于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于死亡之外不承認有繼承開始之原因。在死亡之前,繼承只是一種可能性,而不存在所謂期待權,蓋因權利必有其主體及確定的客體內容,而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完全有可能因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者被繼承人通過新立遺囑使其先前遺囑無效的方式變更繼承人,換言之,在被繼承人死亡前,一切都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即權利主體、客體及內容的不確定無法給繼承期待權提供生存的土壤。于此所述,應該只存在既得權意義上的繼承權,而不存在期待權意義上的繼承權。
繼承權究竟屬于身份權還是財產權?人們看法并不統一。有人認為,繼承權以繼承人的特定身份為前提,乃是專屬于該繼承人的權利,取得財產,乃取得繼承權之結果,故繼承權為身份權而非財產權。有人認為,繼承權為財產權。財產權又分為物權說、債權說、特殊財產權說。還有人認為,繼承權既是身份權又是財產權,或者說繼承權是親屬關系上之財產權。為了正確認識繼承權的性質,必須對繼承權中的身份、財產兩種屬性進行區分。首先,身份關系是繼承權的前提或原因,但該前提或原因往往并不為權利分類考慮,也就是說不能因為身份關系為繼承權前提,就斷定繼承權為身份權。正如親屬關系雖為撫養請求權的原因,但撫養請求權卻屬于債權,而不是身份權。其次,財產是繼承權的目的或結果,繼承法律關系的中心就是財產。權利客體往往對權利的性質起決定作用,如物權以有體物為客體、債權以特定給付為客體、人身權以人身利益為客體。既然現代繼承法上身份利益不能成為繼承客體,因此繼承權不能成為身份權。繼承權以遺產為客體,是財產權。但繼承權既不是繼承人直接支配遺產的權利,也不是請求特定義務人給付的權利,更不是以知識產品為客體的知識產品權,因此,我們認為繼承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權。其特殊性表現在繼承權是與身份關系聯系緊密的財產權,又不同于物權、債權以及知識產權等其他財產權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