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申辦繼承權公證需了解哪些事項?凡申辦繼承權公證的當事人,首先應弄清楚繼承和繼承權的含義、特征以及繼承的形式、范圍等問題,這對以后處理有關繼承問題有所幫助。
一、繼承和繼承權的含義、特征
繼承,是指繼承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承受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財產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法律賦予繼承人享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稱為繼承權。
繼承權有一個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出現了“被繼承人死亡”這一法律事實,它包括自然死亡、被法院宣告死亡。如果沒有被繼承人死亡這一事實,就不發生繼承權的問題。
二、繼承的形式
繼承的形式有兩種,即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三、繼承的范圍
1、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份額所進行的繼承。法定繼承中的繼承人叫法定繼承人。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分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遺囑繼承。是指按照死者生前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所進行的繼承。我國公民可以立遺囑將自己擁有的財產的全部或一部分,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自己擁有的財產贈送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四、繼承權公證的辦理程序
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證明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財產享有繼承權的一種法律行為。申辦繼承權公證有很多好處,它有利于保護公民個人財產購所有權、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財產糾紛的發生,維護社會和家庭的安定團結,對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都具有重要助作用。
當事人申辦繼承權公證時,應向戶籍所在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如果涉及到不動產的繼承;則應到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辦。申請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一)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二)申請繼承的遺產的產權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明、銀行存折等。(三)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該證明應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醫院或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如果繼承人已死亡,也應出具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四)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和有無依靠被繼承人生活的人的證明。如繼承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社會關系證明等。(五)繼承人如果委托親友或機構代理申請公證時,就應向公證處出具委托書。委托書一般應經公證處公證;來自國外的委托書還必須經所在國公證人公證和我國駐該國領事館認證。
公證處受理了當事人的申請后,需向當事人詢問有關繼承的具體情況,查明如下幾個問題:(一)被繼承人的姓名(包括別名)、性別、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地點及時間等。(二)遺產的種類、范圍、數量等。(三)遺產是屬夫妻共有財產,或是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等。(四)被繼承人生前的親屬關系;包括被繼承入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情況,以及是否有依靠被繼承人生活的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五)法定繼承人中有無已死亡的。如果有死亡的,還應查明該法定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的情況。(六)被繼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遺囑。(七)被繼承人生前是否有債權、債務。(八)繼承人中是否有放棄繼承權的情況。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應是書面的。
五、小編總結
繼承權公證重點核實被繼承人死亡、遺產范圍和權屬、繼承人的范圍三項內容。公證處經過審查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詢問當事人、外出調查訪問之后,如果認為符合規定的,即可出具繼承權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