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開始之后,由于種種原因,繼承人的繼承權會受到非法侵害,為保護繼承人享有的繼承權,制裁侵權行為人的民事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各國法律均賦予繼承人以繼承人以繼承恢復請求權。下面滬律網繼承法編輯為大家介紹繼承恢復請求權的概念、法律依據、內容及其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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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繼承恢復請求權?
所謂繼承恢復請求權是指當繼承權受到不法侵害時,繼承人有權直接向侵權人提出恢復繼承權原狀,返還遺產,賠償損失或請求法院給予法律保護,強制侵權人恢復繼承權未被侵害時的原狀,返還被侵占的遺產或賠償繼承人遭受的損失。
二、繼承恢復請求權的法律依據
對繼承恢復請求權各國及我國臺澳地區均有規定,如德國民法稱之為遺產請求權,《德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繼承人有權要求任何占有遺產的繼承人返還其已取得的財產。瑞士民法稱之為遺產訴權,《瑞士民法典》規定:1.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繼承人,對遺產或遺產中某物有優先權時,得對占有者提起遺產回復之訴,以主張其權利。2.法官依原告的請求,應進行保全處分,擔保或允許其在不動產登記簿上假登記。《澳門民法典》規定了遺產請求權:繼承人得請求法院承認其繼承人資格,并在獲承認資格后向以繼承人身份或其他名義、或甚至不以任何名義而占有遺產中之全部或部分財產之人,要求返還有關財產。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規定繼承恢復請求權,是繼承人于其繼承權因他人無正當權原占有遺產之全部或一部而被侵害時所認之特別的獨立的包括的原狀恢復請求權。總之繼承恢復請求權是基于繼承權而產生的一種請求權,或稱訴權,屬于實體民事權利-繼承權的一項權能,而非程序法上的訴權。
三、繼承恢復請求權的內容及其本質
繼承恢復請求權,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請求確認繼承人的合法繼承資格。二是請求返還繼承人應得的遺產。即繼承人通過采用確認之訴和給付之訴的訴訟方式來實現自己的繼承權。其中,確認之訴是前提,只有確認權利請求人確實享有繼承權且處于優先繼承順序,才能請求法律保護,給付之訴是使繼承人的財產利益得到實現的最終手段,通過這一手段,使遺產占有人返還繼承人應得的遺產,從而保護了繼承人對遺產的合法要求。請求確認繼承人資格和請求遺產占有人返還遺產是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兩項內容。
(一)繼承恢復請求權是一種獨立的請求權。
繼承恢復請求權不是基于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所享有的財產權利,而對遺產占有人提出的物上請求權,它是基于繼承人所享有的繼承權,由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獨立的請求權。只要請求權人享有合法的繼承權,就可以對遺產占有人提起繼承恢復請求權之訴。
(二)繼承恢復請求權是遺產恢復請求權,而非繼承權或繼承地位恢復請求權。
繼承恢復請求權是確認了繼承人的繼承地位和享有的繼承權,要求非法占有遺產的遺產占有人返還遺產的權利。它與繼承權的關系類似于所有權恢復請求權與所有權的關系。所有權恢復請求權是請求人的所有權受到非法侵害時對侵害人提出的所有權訴權,繼承恢復請求權是請求人的繼承權受到非法侵害時對侵害人(遺產占有人)提出的繼承訴權。
(三)繼承恢復請求權是給付財產的權利。
它是繼承人要求遺產占有人返還占有的遺產,從而實現繼承人的財產繼承權利的一種法律手段。
(四)繼承恢復請求權與其他訴權的關系。
1.繼承恢復請求權與確認之訴。當遺產占有人否認繼承人的繼承權時,繼承人有兩種訴權并存,一是確認之訴。二是給付之訴。此時,應首先進行確認之訴,如確定了繼承人的合法繼承資格。即產生了遺產占有人返還財產的結果,如不能確定繼承人的合法繼承資格,則不能發生給付之訴,即確認之訴是給付之訴的前提和基礎。
2.繼承恢復請求權與給付之訴。發生給付之訴的原因有二:一是繼承訴權,二是物上返還請求權。當遺產占有人對繼承人的繼承地位沒有異議,但主張自己對訴訟標的-財產有合法權利,如所有權、使用權、留置權等等,這時繼承訴權不成立,不發生給付之訴,而只能行使個別訴權,如所有物返還之訴等。
3.繼承恢復請求權與不當得到返還請求權。繼承恢復是要回復到繼承權未被侵害時的權利狀況。表見繼承人,即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誤認為無繼承權人有繼承權而向其交付遺產之人,所占有的一切遺產均應返還,返還財產時可按我國民法上的不當得利的原則,分別善意與惡意以定其范圍,遺產所生孽息亦應同時返還。
4.繼承恢復請求權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遺產占有人非依法定依據占有遺產給合法繼承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賠償損失,惡意占有人不能返還遺產時,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