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5月,王某的父親去世,留下不菲的遺產,王某有兄弟姐妹五人,王某認為自己的經濟條件還可以,而其它兄弟姐妹經濟條件較差,因此主動放棄自己的繼承權,王某的妻子陳某知道后,非常不滿,認為公公去世后,自己丈夫繼承的一份,應該是自己夫妻的共同財產,現在丈夫放棄繼承,是侵害了妻子的共同財產。
【分岐】
公公去世,丈夫放棄繼承權,是否侵害了妻子的共同財產?
第一種觀點,丈夫在沒有征求妻子的意見放棄繼承財產,侵害了妻子的共同財產。
第二種觀點,丈夫放棄繼承的,不構成對妻子財產的侵害。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繼承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之一。當事人對繼承的放棄,并不當然意味著對配偶財產權的侵害,或未經另一方同意,而構成擅自處分。
繼承權的實現,除了要被繼承人死亡這一基礎事實外,實際上還應附有條件即被繼承人不放棄繼承權。這一點在“繼承法解釋”的第49條、第51條上,有很明顯的體現。筆者認為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時,當然產生溯及力,溯及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其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就是:直接的導致繼承喪失。這種繼承喪失是在遺產(財產權)取得之前行使的,因此,就不存在因放棄繼承權,而產生侵犯妻子(共有人)的共有財產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