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前不久,王某的父親年老去世。因王某曾有虐待父親的行為,所以,經其他繼承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通過判決確認王某喪失了繼承權,然而,在分割遺產時,王某認為自己雖然喪失了繼承權,但他的子女還有代位繼承遺產的權利。請問: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子女可代位繼承遺產嗎? 萬生明
答: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有權繼承其父或母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設立代位繼承的目的在于保障被繼承人的晚輩血親的物質生活和經濟利益。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能代位繼承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對此作出了具體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
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
根據以上規定,王某的子女不得代位繼承遺產,如果其子女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則可分給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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