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有繼承權的人都有權利參與繼承,而參與繼承的前提就是知道該繼承已經開始。如果繼承人根本不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死亡是繼承開始的標志),則無法參與繼承,也不能對其繼承權進行處分,如拋棄繼承權。為此,法律明確規定了特定的人員或組織有通知繼承人的義務:
(1)在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
(2)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3)人民法院在審理繼承案件時,如果知道有繼承人而無法通知的,分割遺產時,要保留其應繼承的遺產,并確定該遺產的保管人或保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