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員應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及公證申請人之間達成的遺產分割協議內容進行審查。
(一)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應該包括:①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身份證明材料,如戶口、身份證等;②遺產的產權證明材料,如房屋產權證、存單、承包收益等;③遺贈扶養協議、遺囑或遺贈書等。
(二)遺產分割協議內容主要應包括:①當事人的自然情況(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住址、與被繼承人的關系、或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的關系);②所分割遺產的情況(如房屋坐落地點、面積、價格等);③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及遺產的具體分割、處理情況;④違約責任及其他內容等。
公證員除對以上內容進行審查外,還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引起高度重視:遺產的范圍、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繼承權的行使、繼承遺產的份額及分割。
(一)遺產的范圍
辦理遺產分割協議公證,公證員首先要從遺產的范圍入手。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所有的生活資料和法律允許的生產資料,而不包括家庭成員的財產。值得注意的是,遺產僅包括公民個人合法財產,對于公民生前已經分家析產、已經確定歸他人所有的財產,以及公民生前已經合法處分的財產都不能再視為遺產,如果生前處分的財產不合法,則可轉變成為遺產。
有這么一個案例:我縣有一位九十歲高齡的老紅軍,老伴也近九十歲,他們共同生育四個子女。去年八月份老頭去世,不到兩個月老伴也離開人世。老頭臨死前立遺囑將同老伴共同所有的八十平方米樓房的一半產權留給小兒子,另外在遺囑中強調:“將我死亡后單位給予的二十個月的工資補貼(六萬元)也留給我的小兒子”。二老死后,他們的四個子女來到公證處申辦遺產分割協議公證。在申辦過程中,老頭小兒子首先提出:“我應得的遺產份額是我父母留下的八十平方米樓房產權的一半加下一半的1/4和我父親留給我的六萬元錢”。承辦公證員經過認真審查老頭所立的遺囑,對老頭的小兒子做了詳細的解釋,那六萬元錢你父親處分的不合法,不應該作為你父親遺囑中所指定的遺產,現在應作為你母親死亡之時遺留的合法財產,由你們兄妹四人按法定繼承辦理,經過公證員的詳細解釋,最后這兄妹四人就分配父母的遺產問題達成了遺產分割協議,并辦理了公證。
通過以上案例,公證員辦理此類公證,一定準確確定遺產的范圍,更要進一步對當事人提供相關材料,尤其是涉及遺囑或遺贈的,要認真細致審查,一定注意“遺產”的變化,例如:遺囑未處分的遺產;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遺囑繼承人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或先于遺囑人死亡的,其遺產按法定繼承辦理。
另外,遺產還包括:有價證劵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承包人死亡之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此外,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可作為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