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的張老漢操勞一生,買房置業(yè),只為子女能過上好日子,不想張老漢離開人世后,幾名子女卻因共同繼承的房屋分割問題引起一場家庭紛爭。一方是張老漢的三名子女,另一方是張老漢的一名兒子,雙方為此爭執(zhí)不休,最終鬧上了法庭。
張老漢身前膝下有四名子女,分別為張某英、張某豪、張某杰及張某雄。張老漢過世前立下遺囑,將其名下的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均等分配給四名子女。不想在2012 年8月,張某英、張某豪、張某杰與張某雄因房屋分割問題產生了矛盾;另外,爭議的房屋因緊鄰張某雄居所,2011年6月,該房屋未經審批又加了第三至第四層,自張老漢去世后,也一直是由張某雄以每層一戶的方式出租并收取租金。為此,在多次協商未果下,張某英、張某豪、張某杰將張某雄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張某英、張某豪、張某杰與被告張某雄均為張老漢的遺囑繼承人,對房屋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可依法予以分割。鑒于該房屋系不可物理分割之整體,且在房屋合法產權部分外尚有未經審批違建之部分,故從不損害房屋價值角度上出發(fā),應以貨幣化折價分配的方式予以解決。從房屋歷史及當事人現狀角度出發(fā),該房屋的分割應以平等競價取得為原則,由價高方取得房屋所有權,并折價補償給對方相應的價款。
因此,作為遺產分割范圍的訟爭房屋合法產權部分應歸屬原告張某英、張某豪、張某杰等額共同所有,由三原告共同給付被告張某雄房屋相應折價款,在判令房屋所有權歸屬三原告的情形下,應由被告協助三原告辦理訟爭房產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項下的房產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