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未分割遺產共同共有理論存在如此多的瑕疵和邏輯問題,我們有必要提出一個新理論來解決,即未分割遺產的性質屬于有權利負擔的無主財產。
我們從繼承權和所有權的關系來進行論述。首先簡化一下遺產的狀態,假設遺產僅僅是以物的形態存在。被繼承人死亡后,導致被繼承人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消滅,被繼承人對財產的所有權歸于消滅。繼承人原有的潛在的繼承期待權變成了現實的繼承權。從繼承權的概念上可以看出,繼承權是一種對財產的未來取得權,既有別于人身權也有別于一般的財產所有權,也不同于物權和債權,是一種有其自身特有屬性的權利。繼承權歸繼承人享有,繼承權指向的對象是遺產。筆者認為,遺產權利人是確定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就是遺產的權利人,他們的繼承權指向遺產,因此,遺產是不完全意義上的無主財產。所以,遺產的法律地位應當這樣看待,遺產是沒有所有權人的財產,但遺產是有負擔的財產,受繼承權約束,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則遺產就變成了無主財產。繼承人行使繼承權,無論是分割還是約定為共同共有,遺產就改變了權屬狀態,有了所有權人。也就是說,遺產由被繼承人享有所有權到繼承人享有所有權在時間上并不是連續的,這之間存在著一段所有權人缺失的狀態。通過行使繼承權,繼承人才取得了所有權,繼承權和繼承權人對遺產的所有權不是同時存在的,在時間上是前后相繼而銜接在一起的。
綜上可以看出,未分割遺產并不屬于共同共有,也不是完全的無主財產,是在其上面存有特定權利負擔的財產。此理論可以較好地解決本文所提出的未分割遺產共同共有理論的種種弊端,能建立起協調一致的理論體系,且能與我國現行的《繼承法》法律體系很好地結合,現行法律體系無須做較大的調整,對現實的司法實踐有著一定的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