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合法有效遺囑,無償轉移給其近親屬所有的法律制度。那么,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被分割以前,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等權利主體對于遺產享有一種怎樣的權利?這一問題在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和理論界已經形成了主流觀點,認為屬于共同共有關系。
在2006年國家司法考試教材中規定了四種常見的共同共有類型,(一)夫妻共有財產;(二)家庭共有財產;(三)共同繼承的財產;(四)合伙財產。關于“共同繼承的財產”具體敘述如下:“這是指繼承開始以后,遺產分割以前,兩個或兩個以上繼承人對共同享有繼承權的遺產在分割遺產時,共同繼承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確定各自的份額或按照遺囑確定各自份額。”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7條明確規定:“繼承開始以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視為共同共有。”理論界對遺產分割前的法律地位有三種觀點:1.無主財產說。該說認為,遺產分割前,由于遺產權利人沒有確定,因此沒有所有權人,遺產屬于無主財產。2.財產法人說。該說認為,遺產本身是一個法人,獨自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3.繼承人共有說。該說認為,遺產分割前為全體繼承人共有,在繼承人沒有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以前,繼承人一律視為遺產的共有人。在這三種觀點中,持第三種觀點的人最多。
為了更好地研究未分割遺產的法律地位,有必要先探討一下遺產的范圍。一般來說,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依照繼承法規范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各國繼承立法對遺產有兩種不同的立法體例:一是規定遺產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積極財產是指財產和財產權利,消極財產是指被繼承人的債務及義務。日本民法典第896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屬于被繼承人財產的一切權利義務,但專屬于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二是規定遺產僅包括財產和財產權利,即凈得利益,而不包括債務,如英國法規定,從死者財產中扣除債務,余額是可繼承的遺產。而我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具體范圍包括:1.公民的合法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這里的“公民其他合法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其范圍包括:擔保物權和依法可繼承的用益物權;有價證券;以財物為履行標的的債權等。據此可知,我國《繼承法》規定的遺產僅包括財產和財產權利,而不包括債務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