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1995年,李先生與劉大爺的女兒結婚,由于劉大爺無兒子,李先生于是做了劉大爺家的上門女婿?;楹?,李先生以兒子的身份孝敬父母,贍養老人。2007年,劉大爺病故,李先生與妻子一起操辦喪事,之后繼續對岳母盡贍養義務。2009李先生夫妻倆因瑣事經常發生爭吵,后夫妻雙方矛盾越來越激化,終于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破裂,于是李先生與妻子離婚。離婚時,李先生認為自己是上門女婿,且贍養了老丈人,他應分得劉大爺遺留下來的一
解答:
如果李大爺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對李大爺的遺產只能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其遺產在有第一順位的繼承人的前提下,只能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李大爺的女兒和其老伴 (李先生的岳母)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但繼承法也規定,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也可以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女婿作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必須滿足兩個兩個條件,第一是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第二是喪偶。本案中,李先生不具備第二個條件,由此他無法作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相應的也就無權分得劉大爺的遺產了。
案例二:
盲人夫婦。男方是上門女婿。結婚后一年,女方父親去逝。
男方拿著女方父親留一些錢開了一個店,但男方一直說生意不好。而且女方父親去逝后,男方對女方也不好。現在如果離婚,女方父親留下的一處房產如何判。男方拿女方父親留下來的錢開的店屬于誰的?女方還有一妹妹,已婚。
案情補充:女方結婚剛剛兩年。這樣情況下男方也要分四分之一嗎?
另外,男方對女方很不好。
韓江律師說案:
1.看女方父親生前有無遺囑,如有合法有效遺囑,則適用遺囑繼承其父所留房產問題;
2.如無遺囑指定該房產為其女繼承,則為法定繼承,女方和其妹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如其母已去世)各自取得50%房產;
3.法定繼承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應進行分割,即其女和南方各占四分之一房產;
4.所開店鋪之錢看當時女方父親是贈與還是借款,如是贈與,該部分錢除非其父明確指出贈與其女外,應認定為贈與雙方,是夫妻共同財產;如為借款,則按照上述2.3.關于遺產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