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某與薛某婚后生有一女。兩年后,二人離婚。薛某曾繼承其父母房屋3間、存款6000元,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可離婚時薛某一分錢都沒給妻子盧某。女兒隨母盧某生活。離婚不久,薛某因車禍身亡,盧某和家人一起料理了后事。薛某的姐姐認為其弟弟的遺產應由她繼承,這合理嗎?
解答:
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薛某生前無遺囑且確有財產。盧某與薛某已離婚,財產亦分割完畢,盧某對薛某的遺產已不享有繼承權。薛某離婚后,其女兒應當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父親的遺產。薛某的姐姐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時,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