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買房、買車、裝修……已成為現代人籌備結婚的必經階段,財產的結合遠早于婚姻關系的確定。但世事難料,萬一婚沒結成怎么辦?萬一離婚又怎么辦?近年涉及婚前財產的糾紛越來越多,難道感情破裂了,還要經受對簿公堂的折磨嗎?
錢財:用于籌備婚禮屬于贈送?
案例回顧:2007 年7月,韶關的黃先生和小自己18歲的女友相識,不久后兩人開始同居。同年9月,黃先生把一本存有5萬元的存折,連同密碼和自己的身份證都給了女友。女友從中取出4.5萬元,給了自己父母。10月,兩人拍了婚紗照并預定了婚宴酒席。結果因黃先生父母反對,兩人分手。隨后,黃先生狀告前女友,要求歸還4.5 萬元,被法院駁回。
廣州的一個相似案例則得到了不同的判決。2004年,76歲的美籍華人楊先生,經介紹與57歲的張女士相識并相戀。同年,楊先生通過銀行匯款等方式交給張女士4萬美元及8萬人民幣元,用于在國內共同購房以備結婚。但楊先生回國后,兩人關系急轉直下。得知房產證上沒有自己的名字,他一紙訴狀告上了法院。結果,廣州市番禺區法院認為,張女士占有這筆錢屬不當得利,應該歸還。
法官點評:是否贈送要看條件
韶關的黃先生作為成年人,將存折連同密碼、身份證都交給了對方,相當于認同對方支配該筆財產,因此那4.5萬屬于無償贈送。
而美籍華人楊先生支付的4萬美元和8萬人民幣——約40萬元(按2004年人民幣匯率),這筆錢并非小數目,按常理,一般人不會無條件交給別人。由于這筆錢是為了買房及供婚后共同生活,屬于附有條件的贈與。因兩人分手,共同生活的目的落空,且房產證上沒有楊先生的名字。所以,張女士繼續占有使用這筆款項就屬不當得利,應如數歸還。
律師支招:簽訂協議列明條件
婚前盡量別將大額賬戶交給對方。即使是為了籌備婚禮事宜,也最好簽定協議。比如寫清楚“這筆資金用于籌備婚禮”等以結婚為目的的條款。因為這些案子往往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判決結果難以預期。
另外,建議男女雙方在事前簽訂“同居協議”或“婚前財產協議”,在協議中列明雙方的財產(不動產、動產等各種財產),并約定財產的歸屬,以避免日后的各種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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