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程序之夫妻離婚怎么辦理?離婚程序無外乎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相對于訴訟離婚,協議離婚相對便捷高效,雙方需代帶好結婚證、身份證等其他有關證件,本人親自到原登記結婚的婚姻登記機關,填寫好夫妻雙方離婚協議內容簽字確認后即刻生效。但對于離婚協議也有較高的要求,即夫妻雙方要對于離婚、夫妻財產分割及小孩的撫養權等都達成一致,否則則要起訴離婚,起訴離婚程序則較為復雜,要經歷立案、調解、應訴答辯、開庭審理,這些嚴格的程序對于普通百姓來說是比較復雜,而且程序上出錯有可能導致實質上的風險加重。
協議離婚程序
并不是所有想離婚的人都可以通過協議離婚辦理離婚程序手續的。《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程序。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程序。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這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協議離婚程序的法定條件。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不用去法院而直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必須有三個條件:
第一,夫妻雙方對離婚須達成合意,也就是夫妻雙方均明確表示自愿同意離婚;
第二,對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也就是夫妻雙方就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孩子,另一方支付多少錢的撫養費以及相關探視的問題,已達成一致。當然,如果沒有孩子,第二點就可以省略了;
第三,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理已達成一致。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于共同財產的范圍確定,以及如何分割不能協議一致,民政局也無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程序,還是要去法院辦理離婚手續程序。
如果采用協議離婚程序形式,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符合,缺一不可。否則,民政機關是不予辦理離婚手續的。
起訴離婚的程序
1、首先向法院申請離婚起訴,收集有關資料,法院立案。
2、法院一般在收到原告起訴書后兩周內通知雙方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法院出具調解協議書;若調解不成,則法院立案準備開庭。
3、開庭前準備:答辯階段,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4、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起訴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1、法庭調查;2、法庭辯論;3、法官主持調解;4、調解無效、判決。
5、法院判決(調解)后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