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直接利害關系的人;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4)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者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的訴狀。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及住地。(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3)證據和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訴狀后,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序的開始,稱之為受理。
二、審理
審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作出判決前所做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查、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
包括下列一些內容:送達起訴狀副本,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離婚起訴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予以立案。并在受理后的5日內將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后15日內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起訴或應訴的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查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組織當事人進行調和矛盾,消除分歧,互相諒解,達成協議,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的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就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
(3)開庭審理
調解不成,進行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按照下列步驟進行: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時間、地點;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人員核對當事人的身份,宣布案由和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而后,開始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首先由原告陳述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然后由被告答辯。緊接著由原告對其主張進行舉證、被告反駁對方主張進行舉證。雙方當事人發表各自的質證意見。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3、判決
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根據庭審查明的情況先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審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審判的,應當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送達判決書。
至此,離婚案件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該判決不服,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