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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丈夫在1999年經人介紹認識,2000年登記結婚,婚后感情一般。2003年,他因故意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在昆明某監獄服刑。他是福建人,我是貴州人,現我在廣州打工,經探監和書信來往,雙方同意離婚。我該怎樣辦理離婚手續?
法律咨詢律師解答:
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但因為在押服刑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所以很難前往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大多情況下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和被監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何女士只需要在自己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所在法院起訴即可,而不必再到被告被監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