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反目案起安置房
張某與丈夫育有子女四人,兄弟姐妹平日和和睦睦,相處融洽。然而一套安置房,打破了這個家庭原有的平靜。
1994年,張某一家的老房子被拆遷后,王甲和王乙兄弟倆得到了楊浦區的一處安置房。王乙在法庭上聲稱,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哥哥王甲、嫂子沈某與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簽訂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于2011年6月將爭議房子登記在了夫妻二人名下,未將自己列入產權人。長達近四年的房產爭奪糾紛便由此開始。
訴至法院稱手握兩份遺囑
2011年,王乙曾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自己對安置房產的所有權,后來又撤訴放棄了訴訟請求。但是王乙對這套房產一直耿耿于懷。2014年,王甲突然病重,送往醫院治療時已經無法坐立。當時,王乙拿出一份已經書寫好的“遺囑”給王甲看,并讓王甲在“遺囑”上簽名、捺印。王乙還讓兩名見證人在一旁見證了“遺囑”的簽名過程,在“遺囑”見證人處簽字,自己拿著iPad將整個過程拍攝了下來。
該書面“遺囑”的內容為:“本人名叫王甲,本人因身患疾病,但頭腦清醒,現將位于楊浦區某處房產中屬于本人的產權待我百年之后由媽媽張某、小弟王乙繼承。”法庭上,王乙認為哥哥王甲生前留有一份錄音遺囑,且有兩名見證人在場見證,同時留有一份代書遺囑。法律不禁止一個公民同時留有兩種形式的遺囑,兩份遺囑均表明王甲名下的產權份額由自己和母親繼承。王乙請求法院判令嫂子沈某支付爭議房產一半產權份額相應的折價款49萬元。
遺囑存疑法院判決按法定繼承
法庭上,沈某指出王乙所聲稱的“代書遺囑”并非是見證人所寫的,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所謂的“錄音遺囑”只是對簽字過程的記錄,既沒有被繼承人王甲明確宣讀遺囑的內容,也沒有見證人宣讀遺囑的內容,甚至連見證人都沒有表明自己的身份,同樣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錄音遺囑的要求。從視頻內容來看,王甲一開始的表述是“房子的產權我一半,媽一半”,但是王乙自行改變意思后問道“產權是不是我一半,媽一半”,王甲這才被動地回答“王乙一半,媽一半”。由此可見,王甲的本意并不是將其名下產權的一半給王乙,尤其在病入膏肓的情況下,視頻內容的客觀性值得懷疑。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而本案中,書面“遺囑”既不是王甲親筆所寫,也不是見證人所寫,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根據原告王乙提供的錄音遺囑來看,其內容只是對“遺囑”簽字過程的簡單記錄,沒體現遺囑的具體內容,無法反映王甲的真實意思。因此,法院判決王甲名下的房屋產權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其妻沈某和其母張某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其遺產,而作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的王乙無權繼承遺產。
(原文標題:《弟弟持兄遺囑與嫂子爭房產
法院認定遺囑存疑判決按法定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