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小周的奶奶生前留下遺囑,去世后將房子贈給小周。兩年前,老人去世。不久前小周拿著奶奶留下的遺囑去公證處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卻被南京市石城公證處的公證員告知,他已自動放棄遺贈,房子可能拿不到了。
接待小周的公證員得知他奶奶去世已經兩年多,他現在才來辦理繼承權公證后,就告知這份遺囑的遺愿無效,因為他需在奶奶去世后兩個月內表達接受遺贈意愿。過期沒有表達,視為放棄。小周一聽急了,稱他不知有此規定,奶奶生前也沒說把房產留給他,現在奶奶去世了,房子自然應該是他的。
后來,調取他奶奶立遺囑時簽署的告知書,上面明確寫著“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2個月內,做出是否接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視為放棄。”看到告知書后,小周沒再多說了。
南京石城公證處的公證員稱,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鑒于接受遺贈的時效性特殊規定,雖然公證員在辦理此類公證時,會多次提醒立遺囑人,在適當的時候告知受遺贈人該條規定,但一些老年人時間長了會遺忘,導致遺囑中的愿意沒能實現。
公證員提醒,在辦理遺囑公證書時,最好附上繼承法關于接受遺贈時效的規定,提醒遺囑人在生前及時告知受遺贈人,或在遺囑人去世后,取得公證書的遺贈人能夠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做出接受遺贈的表示,盡早取得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