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閘北區(qū)的單阿姨年逾80歲,生育有三女一子。單阿姨的丈夫已于2004年去世,去世后子女曾表示放棄繼承權,全部財產由單阿姨繼承。2012年單阿姨死亡,四子女因遺產分割問題產生爭議。其子拿出單阿姨于2007年自書的遺囑一份,內容為:單阿姨死后將全部遺產均留給兒子,三個女兒不享受遺產份額。三個女兒對遺囑的真實性產生爭議,認為單阿姨自丈夫死后,精神抑郁,從2005年開始就經常精神恍惚,出現了阿爾茨海默病(老年癡呆)的癥狀;并于2007年突發(fā)腦梗住院直至去世。因此,在住院治療期間,單阿姨意識不清,不可能書寫遺囑。最終,法院判定該份遺囑無效。
【律師分析】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立遺囑的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立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這樣規(guī)定是為了確保遺囑內容確實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不是利益相關人假借立遺囑人之手做出對自己有利的遺產處分。現實生活中,很多老年人隨著年齡的增大,會出現智力減退的情況,如患阿爾茨海默病等,容易出現按照他人意志“自立”遺囑的情況。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確有明確的醫(yī)療診斷結果,證明老年人在立遺囑時已經患有相應的病癥,不具備正常的辨識力,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那么法院對于這種遺囑的效力是不能認定的。本案審理中,法院前往醫(yī)院調取單阿姨的病歷,病歷上反映單阿姨立遺囑時意識不清晰,據此,法院作出以上判決。當然,生活中也不乏老年人智力衰退情況較輕,老年癡呆程度較淺,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那么,這些老年人在訂立遺囑前一定要事先做好能力認證,或者取得全部利益相關人的認可,以避免將來可能出現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