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女兒拿著父親生前為自己親筆寫下的遺囑,準備和繼母分割遺產時,繼母也出示了一份有父親簽名,且日期更靠后的打印遺囑,要求繼承全部遺產。但據女兒了解,父親和繼母的關系并不融洽,這份打印遺囑是否是父親真實意愿的表達,形式是否合法有效呢?她找到了北京付律師,想知道自己該怎么辦?
案情聚焦
女兒萬里奔喪
出現兩份遺囑
律師質疑
2013年10月5日,接到父親李某某命在旦夕的電話時,李某還在美國。因為年幼時父母離異,李某跟隨母親遠走他鄉,與父親聚少離多。如今,李某36歲,李某某59歲。至于父親的肺心病,李某雖然知道這幾年父親一直在住院,但沒想到會惡化的如此之快。
遺憾的是,李某某沒能等到漂洋過海趕來的女兒,于10月9日去世。讓李某不解的是,父親去世時,他的再婚妻子張某某未在身邊陪伴,直到葬禮上才出現。
在葬禮結束的當天下午,李某某生前離婚律師打電話告訴李某,她的父親生前給她立了一份遺囑。
原來這幾年父親和再婚妻子張某某的關系并不融洽,2012年5月,在住院期間,父親決定離婚。起訴期間,李某某多次病危,知道自己時日不多,他便在律師的指導下為女兒李某立下了一份遺囑,表明自己去世后,自己的遺產全部由女兒李某一人繼承。
如今,父親李某某病逝,他和張某某的離婚案件也終止審理。李某因要趕回美國,遂拿著遺囑找到繼母張某某,與之商討遺產繼承的事宜。張某某稱此事重大需要仔細考慮,不宜操之過急。
李某表示理解,但半月后,李某忽然接到法院的傳票,原來張某某將自己告上了法庭,張某某稱自己手中也有一份李某某的遺囑,而這份遺囑比李某的日期更靠后,按照遺囑內容,張某某要求繼承李某某的全部遺產。
無奈之下,李某只能推遲回美國,她找到了北京付律師,委托其應訴。
這份打印遺囑很蹊蹺
付律師稱,這兩份遺囑都非公證遺囑,根據《繼承法》“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的規定,從日期看,似乎應以張某某持有的日期在后的遺囑為準。但是,付律師說,“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的前提是,最后的遺囑必須合法有效。
本案中,李某當初找繼母張某某協商時,張某某為何不提出自己也有一份遺囑,而是過了一段時間突然拿出這么一份“打印遺囑”?
另外,李某某在其離婚律師向其講明自書遺囑必須本人親筆書寫并指導其給李某立了一份合法有效自書遺囑的情況下,怎么會在離婚訴訟期間給妻子立一份“打印遺囑”呢?種種跡象表明這明顯不符合常理,其中必有蹊蹺!
爭辯1
是否屬于合法有效遺囑?
張某某稱,李某某會使用電腦,這份“打印遺囑”是李某某當著自己的面親自用電腦輸入并打印出來簽名后交給她的,整個過程是李某某本人親自獨立完成的,應認定是李某某親自書寫行為的延伸,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的自書遺囑。
針對原告的說法,付律師認為,我國《繼承法》第17條對五種遺囑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其中,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張某某所持遺囑既不符合自書遺囑的要求,也不符合代書遺囑的要求,是無效的。
爭辯2
是否為訂立人真實意思表達?
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既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形式,又必須是訂立人真實意思的體現。對于第二點,付律師通過走訪,向法庭提供了一系列證據。
付律師首先向法庭提交了李某某的離婚起訴書。在起訴狀中,李某某稱“二人在諸多問題上不斷發生矛盾,加之忙于生意,夫妻二人已分居多年,形同陌路。”
李某某曾經住過的醫院出具的證言證明張某某很少來院看望照顧李某某。李某某工作過的企業也出具了相印證的證言。
除此之外,付律師還出具了曾經照顧李某某的一位同事的證言,證明李某某在2013年9月9日(張某某所持遺囑日期)前后沒有打過字,沒有使用過打印機。
張某某辯稱,李某某之所以要和自己離婚是要轉移財產,規避生意上的債務,重新立遺囑是李某某覺得自己身體不好,對虧欠自己的補償。
法院判決
這份打印遺囑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有效的遺囑受法律保護,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綜合本案雙方當庭的陳述,提交的證據,法院認為原告張某某持有的打印形成的遺囑不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原告也不能有效證明其持有的遺囑是李某某本人親自獨立完成的,不能認定是李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相反,被告李某持有的遺囑經查證是立遺囑人李某某本人親筆所立,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唯一合法有效的遺囑,應遵照執行。
最終,法院依法先將李某某與原告張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出一半歸原告張某某所有,其余的認定為李某某的遺產,依法全部判歸李某繼承。
打印遺囑存風險
據付律師了解,在北京,“打印遺囑”在有代書人、見證人,完全符合“代書遺囑”法定形式要件的情況下,可有條件的認定為“代書遺囑”,但還沒有法院將“打印遺囑”認定為合法有效的“自書遺囑”。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外地個別法院的判決對類似案件沒有約束力,在我國《繼承法》沒有對打印形成的遺囑的效力等作出明文規定之前,千萬不要冒險自行訂立“打印遺囑”。
付律師在此也呼吁國家盡快修改《繼承法》,在兼顧安全與效率的情況下,將打印形成的遺囑納入修法范疇,并予以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