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字面上理解,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聯系在于都是遺贈行為,區別是后者以扶養為前提。
遺贈,是指公民以遺囑方式將其遺產中財產權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贈給國家、集體組織、社會團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在遺囑人死后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立遺囑人為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為受遺贈人。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由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轉移給扶養人所有的協議。
二者的區別有:
一、遺贈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遺贈人通過遺囑將個人財產遺贈給他人時,并不需要征得其同意。遺贈人在生前亦可單方取消該遺贈。而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撫養人負有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人遺贈財產的權利;遺贈人享有接受撫養的權利,負有將其遺產遺贈給撫養人的義務。
二、遺贈撫養協議是一種協議行為,而遺贈的受遺贈人沒有義務,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三、對主體的要求不同。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必須具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且沒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四、效力不同。遺贈扶養協議要求扶養人以扶養義務為前提,而遺贈則是在遺贈人死后才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