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具有可撤回性,因此,在遺囑發生效力前,遺囑人可隨時變更或撤銷所立的遺囑。遺囑的變更和撤銷方式有明示方式和推定方式兩種。
(一)遺囑變更、撤銷的明示方式
遺囑變更、撤銷的明示方式是指遺囑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變更、撤銷遺囑。遺囑人以明示方式變更、撤銷遺囑的,須以法律規定的設立遺囑的方式進行。繼承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白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公證遺囑的變更、撤銷只有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后方為有效。
(二)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推定方式
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推定方式是指遺囑人雖未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變更、撤銷所設立的遺囑,但法律根據遺囑人的行為推定遺囑人有變更或撤銷遺囑的意思表示,并實際產生變更或撤銷遺囑的法律后果,推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1.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且內容相互抵觸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推定后立的遺囑變更或撤銷前立的遺囑。
2.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移轉、部分移轉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3.遺囑人故意銷毀遺囑的,推定遺囑人撤銷原遺囑。原遺囑毀壞后是否又立有新遺囑不影響推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