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遺囑,是指以錄旨的形式表現的遺囑人口述的遺囑、遺囑人制作錄音遺囑并不限干錄音機,只要能夠將聲音記錄下來均可,錄音遺囑的“載體”可以是錄音帶、錄像帶、軟盤、光盤、電腦硬盤、網絡等。錄音遺囑的特點是制作簡便。尤其是一些文化程度低或者不識字的遺囑人。通常認為自己制作的錄音遺囑,比請他人代書的遺囑可靠性更大。
依據《繼承法》第17條第4款的規定,錄音遺囑已成為法定遺囑形式之一。具體規定是:“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在場見證的目的,是為了保證遺囑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因此,遺囑人的口述遺囑錄制完成后,見證人也應將自己在場見證的情況錄制進去,并記錄制作日期。最好在錄音遺囑的“載體”上簽名并將其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