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寫下遺囑,處分自己遺留的財產,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民事權利。這項權利不因公民是聾、啞或盲人而受到限制或被剝奪。我國法律一貫待別強調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對他們的遺囑能力的確認和保護當然也不例外。不識字的又聾又啞的人要想立遺囑,法律規定他可以請人代書。即根據《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亦場見證,由其中1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對于聾啞人立遺囑,應當有懂得啞語的代書人、見證人在場,以保證遺囑的真實性和客觀性.否則,遺囑應當被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