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對夫妻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或贈送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雙方享有平等的財產處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為無效。”因此,配偶中一方將夫妻共有財產贈給子女或朋友,如未經另一方同意,該配偶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遺囑應認定部分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該遺囑所涉及的共有財產,應分出一半歸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如果立遺囑的被繼承人的配偶先于立遺囑的被繼承人死亡的,對立遺囑的被繼承人的配偶的財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遺囑中擅自處分應屬配偶的財產的部分應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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