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因老人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和私有財產(主要是房產)增加等原因,立遺囑的老人越來越多。遺囑是處理遺產的主要方式,及時訂立完善、合法的遺囑可以很好地保護老人們的財產處分權,避免產生遺產糾紛,有利于家庭的安定。但在生活中,不少老人由于缺乏遺囑法律常識,對遺囑有些誤解,導致所立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子女留下了后患,產生了不利于家庭和睦的后果。最近,筆者從司法部門了解到老人立遺囑時應注意的事項,希望能對老人晚年生活的幸福安定有所幫助。
一、改變遺囑觀念。遺囑不是遺言。許多老人誤以為遺囑是遺言,以為立遺囑就是自己“差不多了”,要向兒女交代后事了,普遍有較早立遺囑是不吉利的想法;子女們認為父(母)沒有必要交代令人難過的事。其實大可不必這樣,這些想法是一種誤解。遺囑是《繼承法》規定的一種法律行為,內容以處理遺產為主,不是所謂的臨終遺言。遺囑既可以在身體健康時立,也可以在臨終時立。國外的年輕人、中年人立遺囑的現象很普遍。近幾年,國內年輕人、中年人立遺囑的現象也漸漸多起來。因此,老人及其子女要改變觀念,以平常心態對待立遺囑。
二、樹立權利意識。老人要樹立自己的財產所有權者意識,堅持自愿訂立遺囑,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自由決定遺囑內容,確立遺產繼承人。根據《民法》和《繼承法》的規定,老人有自己的財產或遺產的處分權,訂立遺囑是實施權利的一種法律行為,這種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生活中,有的子女主動要求老人立遺囑甚至強迫老人立遺囑,有的子女還干涉老人遺囑的內容,甚至為遺囑的事情鬧起家庭糾紛,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是對老人財產權的侵犯。
三、及時立遺囑。立遺囑是一種法律行為,要求具備幾個條件,如意思自愿、遺囑內容合法清楚、立遺囑人思維清楚等等。有的老人在身體十分虛弱時、臨終時、患有重病時才想起立遺囑,這個時候會發生意識不清、思維混亂等情況,有時連書寫或簽名的力氣都沒有了。這種情況下,一般不能立遺囑,立了也可能無效。在現實生活中因懷疑臨終所立遺囑效力而產生家庭糾紛的案例較多。因此,老人應在身體健康、思維清楚時及時立遺囑,避免子女在自己身后產生糾紛。
四、注意選擇方式。遺囑有不同方式,一般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等。各種方式有不同的要求,《繼承法》有大概的規定。但具體的要求,非法律專業的人士難以完全把握。幾種方式有不同的作用和特點。公證遺囑效力最高,最為規范。同時存在多個遺囑的情況下,公證遺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老人去世后,它可以直接在房產部門等處生效。而其他形式的遺囑一般不能直接生效,需要繼承人另外舉證,使用的程序比較麻煩,還容易產生糾紛。況且公證遺囑目前的收費標準一般在300元以下,經濟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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