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
老人有兩個兒子,老人跟隨長子生活有二十多年,生活起居都由長子來料理,次子不孝、未曾贍養過老人。老人病重,都由長子來照料,次子從來沒有來看望過老人,更不用說分擔醫藥費用。期間老人立下遺囑,把其財產一律給了長子,遺囑已由公證處公證。老人死后,由長子來料理后事,次子也未分擔過一分錢。但是次子通過不法手段取得了精神三級殘疾證——先天性智力發育不全/邊緣性精神障礙。長子與次子發生遺產糾紛,請問:父親由于次子不孝將其所有的財產都給了長子,老人算不算剝奪了次子應有的份額呢?
滬律網律師回復: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如果本案中的次子有贍養老人的條件和能力而不盡贍養義務的,老人的遺產次子應當不分或少分,老人設定了遺囑的,這種情況下應依照遺囑由長子全部繼承;如果次子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遺囑就應對次子保留必要的份額,沒有給予保留的屬于遺囑部分無效,遺囑所涉及的部分財產可以分給次子,余下部分由長子按遺囑繼承。關于殘疾證,僅是認定缺乏勞動能力的一個依據,具體次子有無勞動能力、有無生活來源,還要結合其他證據來認定。
知識關聯:
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并且遺囑合法有效;
2、立遺囑人死亡;
3、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4、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同時也未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繼承法》對遺囑繼承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